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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17
实施时间: 2015-3-17
失效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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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三)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五)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5
实施时间:2016-9-1

 

上述法规第一条“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中第(三)项“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定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7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2-25
实施时间: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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