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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5]1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3-20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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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上述单位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授权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清理规范各地试点政策
  各地要认真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员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规范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清理规范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在川、省属(含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相关行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整合力量,不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征收、关系转续、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十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通过建设网上业务办理、移动通信应用等多元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到位。各地要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实施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本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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