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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14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24
实施时间: 2014-12-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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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
  一、健全设立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
  (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部门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依据、实施时限、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规模测算等主要内容。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级部门组织人大、政协及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市级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拟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由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制定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专项资金执行期限(除特殊规定外)根据各专项实际用途、工作周期设定,一般不超过3年,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需延期的,应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由市级部门重新提出申请设立。
  (五)市财政部门应对原执行期间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估。专项资金要求延期的,且评估为良好(含)以上等级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继续延期;评估为良好以下等级的不得予以延期。延期执行期满后,如需再延期的,要按照新增设立程序报批。
  (六)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连续2年年度绩效达不到合格等级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取消该专项资金。
  二、完善分配机制,增强区域统筹能力
  (一)根据现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温州市区的事务。
  (二)为推进全市工作联动和县(市)统筹发展,对县(市)补助做如下规定: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分类考核。即1个部门1个大项,由市级部门考虑具体分项工作内容的权重,出台年度对县(市)分类考核办法,设立补助标准进行一次性分配。个别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专项,由相应部门联合考核。
  (三)市级专项资金对各区的补助,属于引导类、救济类的扶持资金可对市区的具体项目直接补助,并严格控制总量,一般采用竞争性分配或因素法分配。其他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对各区的补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采用对各区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2015年起,除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的应当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一般只规定市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对各区财政资金不作配套要求。各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三、强化编制管理,科学安排资金预算
  (一)根据早编细编的要求,市级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市区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1年纳入项目储备库。
  (二)市级部门要在6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名称、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
  (三)对分配到市区项目的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并从市区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采取考核分配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分别按区级、县(市)级汇总申报。
  (四)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规定。
  1.个人补助类专项资金。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低保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村教师生活补助金、建国前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定补、村级组织建设专项资金、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涉及对县(市)补助,以2014年预算为上限,今后一般不再提高补助总额(除省级有明确要求外);其他事务专项资金调整到六大类(工贸类、科技类、人才类、三农类、社会事业类、旅游类)专项资金。
  2.民生工程类(指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项资金。从2015年开始,除生态补偿类专项资金之外,其他事务专项资金只用于市区范围民生项目。
  3.六大类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近几年实际进度,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安排预算。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一般转移支付占比,加大统筹能力。以2012年—2013年专项资金执行数的平均数为上限,2015年及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数扣除上限的余额部分的60%统筹作为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县市补助原则上按其2012年—2013年专项资金执行数的平均数安排预算,现行实施的补助方法,其补助数已低于本规定的,按现行方法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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