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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3]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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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局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4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局在规范涉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还存在涉税证明开具范围过窄,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涉税证明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管理办法》中对涉税证明主送单位范围的限制,各区县局和分局应根据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并确保证明内容准确误,开具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区县局和分局做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涉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今后不需上报市局审批?
  其他事宜仍按《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修正:

本文件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纳[2009]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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