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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4]7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15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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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美丽绍兴建设,根据省级乡村旅游提升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和《绍兴市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全力打响“老绍兴—醉江南的乡村梦”旅游品牌,努力把乡村旅游产业培育成最重要的生命健康产业之一,把绍兴打造成长三角最重要的乡村旅游中心城市之一。全面实施乡村旅游“1112”工程,力争到2016年,创建1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个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精品示范区〈特色乡镇〉、省级生态旅游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乡村旅游特色基地(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省级林业观光园、省级特色旅游村),2000家乡村旅游特色经营户(农家乐经营户、越乡民宿、家庭农场)。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量突破2500万人次,年旅游收入达到100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推进规划建设。规划实施“东南西北中”五大乡村旅游板块,即东部四季仙果采摘之旅、南部人文山水体验之旅、西部榧乡淘宝休闲之旅、北部江南水乡风情之旅、中部会稽度假养生之旅。推进“中国兰亭”旅游区、滨海乡村休闲生态观光区、兰若寺国际旅游休闲度假区、狮子山旅游养生综合体、十里潜溪度假区等一批乡村旅游综合体建设,实施诸暨赵家镇等乡村旅游基地“创A计划”,打造一批乡村旅游“拳头”产品,三年内计划完成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实际投资100亿元以上。按照“乡村旅游景区化”的要求,在乡村旅游重点地区率先建设游客服务(咨询)中心、停车场、游步道、道路交通、游客驿站、供水供电、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卫生公厕、旅游交通标识体系和安全警示标识系统等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项目。
  (二)着力开发特质资源。深入发掘绍兴特有的名士、石桥、黄酒、戏曲、书法、兰花等民俗人文资源,支持开展墙体创意、农家风情、特色习俗、摄影绘画等乡村文化实践体验活动,特别是要把有条件的历史文化村落打造成特色文化休闲旅游村落。积极创新“一村一品”、“一户一特”、“一家一艺”等特色项目,拓展游憩、教育、环保、文化、养生等功能,增强乡村旅游的参与性、趣味性、互动性和知识性。大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休闲食品、手工艺产品、创意产品等,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商品企业、农特产品特色街区和展销中心,扩大乡村旅游经营效应。注重“十碗头”等绍兴传统特色地方菜和农家菜的传承开发,支持开展乡村风味美食特色街区建设和农家厨艺品评比赛活动,引领乡村旅游“食尚”。
  (三)着力培育经营主体。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大型乡村旅游集团企业;发展一批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养生健身、修身养性等主题型高端乡村旅游基地或旅游项目;总结推广诸暨赵家、新昌镜岭等地发展农家乐经营户的经验做法,提档升级一批具有绍兴特色的越乡民宿;优化做精诸暨东白湖、嵊州泉岗村、上虞覆卮山、柯桥南部三镇、高新区皋埠富盛、新昌十里潜溪等一批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积极推动旅游公司(旅行社)转型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引导新建各类乡村旅游专业规划设计(策划咨询)公司和游客服务公司,大力支持在长三角重点客源城市建立乡村旅游服务站或办事处,鼓励创办以乡村旅游为特色的休闲场所、娱乐公司和演出团体等。大力实施乡村旅游人才培训计划,将其纳入“农村两创人才培训工程”。
  (四)着力强化宣传营销。围绕打造“老绍兴—醉江南的乡村梦”品牌,融合乡村旅游众元素,策划推介“十大美丽乡村精品区”、“十大乡村旅游精品线”、“四季鲜果之旅”、“月月赏花胜地”等主题项目,同步编印《绍兴市乡村旅游地图》,引导并服务市民乡村游。适时适地举办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节,开展富有特色的农事节庆活动,增强乡村旅游吸引力。深化与浙江省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网、《乡旅报告》、《三味旅游》等省市专业网站、杂志的战略合作宣传,并开辟绍兴旅游网乡村旅游专题板块。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形象LOGO公开征集活动,积极打造微博、微信、微电影等营销微平台,加快推进乡村旅游营销“智慧绍兴”建设。加强绍兴旅游推广中心建设,市县联合在重点客源城市统一建立乡村旅游营销网络,大力拓展以上海、江苏为中心的泛长三角客源市场,积极开发欧美、日韩、东南亚和港澳台为重点的境外市场。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税支持。2014年—2016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全市乡村旅游产业培育和市场营销等。各地也要因地制宜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列入市级有关部门年度“1112”工程计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二)创新用地管理。
  1.加大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各地每年要统筹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占用林地定额,有计划、有重点地解决一批乡村旅游项目的核心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乡村旅游项目要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按规定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符合设施农用地审批范围的,可按经营面积的3%且最高不超过5亩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2.妥处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政策。对原已审批的设施农用地用于农家乐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历史,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不搞一刀切,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作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允许按乡镇(街道)制定的价格折价回购,没收的违法建筑由国资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处置;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的,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至今尚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建设规划的市级以上农家乐,各地要加强乡村旅游与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衔接,推进“多规整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拓宽乡村旅游项目用地渠道。要鼓励租赁农村闲置房产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服务,引导闲房闲地较多的村将房屋土地返租倒包给经营户发展乡村旅游。要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大力支持经营业主投资或参股“空心村”整治、零星自然村迁并、高山村和地质灾害村搬迁、废弃矿山整理,或购置改造村属集体办公用房、会堂、老校舍、厂房、仓库等闲置房产,由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组织实施,获得的增减挂钩用地指标可安排用于乡村旅游项目经营用地。
  (三)健全融资机制。乡村旅游项目可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127号)规定,申请500万元以内的担保或抵押贷款,并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要加强乡村旅游招商选资,探索开展优质乡村旅游资源经营权拍卖,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风险投资、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制定适合乡村旅游发展实际的消防治安管理办法,并在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县级医院挂钩服务乡村旅游发展集中区域制度。优化城镇公交线路规划建设,逐步开行直通重点村镇的乡村旅游专线车。优先将经认定的规范化乡村旅游基地列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积极开展乡村旅游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保险等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联动推进。市农办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服务,合力推进发展。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规划,加强扶持引导。
  (二)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制定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其他发展建设规划相衔接,严格限制在重要生态公益林区、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特定水土保持区、地质灾害区等区域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积极引导乡村旅游项目完善发展规划,与农村自然风貌、生态环境、地域文化和产业特色相适应。
  (三)优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完善乡村旅游卫生、消防、食品、环境、设施、项目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重大乡村旅游项目部门“会审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发展各级各类乡村旅游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旅游服务中心等,开展乡村旅游产业调查统计,推进乡村旅游产业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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