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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4]81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20
实施时间: 2014-11-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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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立足丽水“地域广、村落散、欠发达”现状,坚持“政府主导、家庭主体、社会参与”的发展定位,按照“一个发展目标、两大养老格局、八项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丽水养老服务事业和养生养老产业融合发展。
  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居家老年人。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丽水山区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
  (一)农村养老服务格局全面形成。坚持“县域规划、乡村实施;因地制宜、就地养老;居家为主、机构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和老年人互助服务意识。着力构建“家庭赡养、医疗保健、居家服务”三位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形成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邻里互助点等居家服务为主体,养老机构住养服务为辅助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
  (二)城区养老服务格局整体推进。理顺“政府与社会、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三者关系,坚持“政府扶持、市场主体;居家为主,机构辅助;分类实施、综合保障”的原则,采取公办养老机构引领示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着力于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宜居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三措合一”的城区养老服务格局。
  (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根据丽水农村、城区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涵盖政策法规、组织机构、资金保障、信息支持、标准规范、人才支撑、监督管理、配套产业等八项内容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构建农村养老服务格局。
  1.致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与社区服务中心、避灾安置场所及社区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有效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各地要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规范运行管理,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长效运营机制。
  2.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现有农村敬老院要明晰产权,建立法人制度,通过公办民营、集约化经营方式,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鼓励村集体和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3.建立以家庭赡养为核心的养老保障机制。要通过宣传政策法规,弘扬传统孝道文化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赡养社会氛围。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责任,保障家庭赡养义务履行。司法部门要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建立居家老人健康医疗服务网络。促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卫生服务融合发展。到2017年,全市所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实现农村社区健康医疗与居家养老服务同覆盖。鼓励引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5.探索农村山区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对不适宜建设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行政村或偏远的自然村,由村级组织牵头,创办邻里互助点、互助幸福院等老年互助组织,开展山区互助养老。各地财政要对邻里互助点、互助幸福院等老年互助组织给予适当补贴。
  (二)积极建设城区养老服务格局。
  1.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作为城镇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之一,标准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归区国资部门所有,建成后移交给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规划部门应就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等事项征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民政部门与各乡镇(街道)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2.鼓励老年宜居社区(养老基地)建设。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选择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区域,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开发老年房产、养老社区、养老基地等老年宜居项目,配套建设的居家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底前,动工建设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公办民营和服务外包运行模式。
  4.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各地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每年安排一批项目面向社会招商,并从用地用房、财政扶持、融资信贷、人才队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大力培育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
  5.推动养医融合发展。鼓励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企业举办养老机构。2016年前,各县(市、区)床位数在10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均应单独设置医疗机构,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纳入卫生部门全行业监管。社保部门要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社保医疗定点范围。
  (三)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构建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2015年前,市民政局与相关部门对用地保障、资金补助、人才培训、税费减免等政策性问题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办法。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地出台推进本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形成系统规范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
  2.构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体系。2015年前,搭建市、县、乡、村四级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各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专职人员,形成系统完善的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体系。
  3.构建养老服务资金保障体系。自2015年起,各地都要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
  4.构建养老服务信息支持体系。结合全省智慧养老建设工作,建立涵盖整个养老服务领域,有效整合社会救助、殡葬等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丽水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求助、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救助咨询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5.构建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积极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跟踪管理。规范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
  6.构建养老服务人才支撑体系。自2015年起,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等级政府岗位补贴制度和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化教育相结合,岗位考核和人才激励机制相配套的养老服务人才体系。
  7.构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体系。2015年前,各地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8.构建养老服务配套产业体系。根据丽水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拓展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内容,开发老年产品用品,规范老年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保障用地指标。各地要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2.规范用地方式。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也可以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盘活存量用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的,原土地用途不变,可以免缴土地出让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可以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评估结果补缴出让金;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功能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
  4.利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资金,期限三年,专项用于对各县(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绩效考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及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并将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组织,规范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发放程序。要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享受全额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人。
  3.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发挥福彩公益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合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给予积极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快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认真落实好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四)优化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同时,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3.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五)落实投资权益政策。
  1.资产所有权归属。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可按份额或整体转让、继承、赠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关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开办未满五年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原各级政府补助的建设资金按50%予以收回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由政府收回,具体办法参照《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办〔2012〕68号)规定执行。
  2.投资收益分配。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二)强化职责落实。
  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丽水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部门工作职责》(丽养老办〔2014〕1号)精神,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强化职责落实。同时,各地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考核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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