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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4]2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30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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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引导机器人产业在我市集聚,推进我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促进生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全力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建成浙江省乃至全国较大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研发检测类服务平台,以及在市内设立的面向机器人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等。
  相关智能自动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需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除明确规定的条款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机器人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是招商引资阶段的宏观指导、牵头抓总、政策平衡和工作推进等。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日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政策,重点争取省级、国家级机器人产业基地政策。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产业发展平台。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机器人产业发展平台。首期规划园区各1平方公里,共2平方公里;远期规划3—4平方公里。鼓励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机器人产业发展平台集聚。
  第七条 企业孵化平台。在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建立企业孵化平台,为机器人小微企业和临时过渡量产企业提供快捷的发展空间和必要的发展支持,降低启动成本,加快成果转化,促进集聚发展。
  第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重点企业设立具有机器人技术及产品检测、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技术交流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相关机器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检测、研发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九条 杭州海创平台。在丽水杭州海创园中设立一定规模的机器人产业研发平台,多渠道、宽领域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驻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三章 招商引智扶持
  第十条 招商机制。优化整合市招商、经信、科技、人才办、丽水经济开发区、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等招商力量,创新招商方式,重点盯引一批能够产业化的机器人制造项目和具有较高机器人研发水平的技术团队项目。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确保工业机器人项目的土地供应,并以最快的速度落地。项目原则上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为挂牌起始价。
  第十二条 厂房建设。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机器人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并经审查符合容积率等条件的,在项目完成土建验收且投产1年后,对三层及以上生产用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三层厂房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厂房400元/平方米,第五层及以上厂房5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孵化。对暂时不具备建厂条件的机器人及关键零部件项目,集中到孵化器先行孵化,在孵企业36个月孵化期内享受厂房、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即每月每平米补贴按实际租金计算,但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家企业最大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米。符合国家或省级“千人计划”、“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创业企业,可延长一年补助期限。
  第十四条 技工培训。鼓励市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机器人产业职业课程设置和技工培训,并与相关拨付经费、奖励资金相结合。
  第四章 财税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政府与国内外创投机构合作,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及时设立丽水机器人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以实际投向机器人企业的基金额度为基数,按8%的年收益率给予创业投资基金补助,每年兑付一次,补助期限为3年。基金投向同一企业所获补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侨团基金。根据机器人产业招商的实际需要,鼓励侨团基金按计划代建专门用于机器人企业生产或孵化的厂房,解决机器人企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入驻的机器人企业享受3年免租优惠,与第十三条不重复享受。免租期满后,入驻企业可视发展情况选择购置厂房或继续承租。在厂房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后,以土地购置和厂房建设的实际投资为基数,按8%的年收益率给予侨团基金补助,每年兑付一次,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扶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含孵化项目)自投产年度起1-5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标准予以奖励。新落户企业高管或高技术人才(限额6名)自企业投产起1-5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章 科技进步扶持
  第十八条 设备投入。鼓励新入园机器人企业加大技术设备投入,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8%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多途径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多方式引入高端人才,按照“共同投入、共同使用”的方式,创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等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面向机器人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经审核后,对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检测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自创建起5年内按其研发检测设备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企业自主研发。对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研发机构的,给予省级扶持资金100%配套补助。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创新。在我市注册生产的机器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且发展良好的机器人企业,可优先参评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
  第六章 应用推广扶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参展。已注册落户到丽水经济开发区和丽缙五金科技产业园的机器人企业参加机器人展会的,经审核后,按展览展示(展销)会费的8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产品使用。鼓励本市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机器人产品。经审核后,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采购使用企业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才招商政策按《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11〕8号)执行。总部招商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58号)执行。上市扶持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执行。品牌与质量建设政策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及本规定多项条款补助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机器人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采取 “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相关政策意见,视实际需要制订相应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相应政策重大调整,本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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