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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5]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2-10
实施时间: 2015-2-10
失效时间: 2016-8-17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3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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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公告)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公告)精神,依照《厦门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厦国税发[2014]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
  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举措,是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评价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依法评价,确保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参加本次评价:
  (1)至2014年12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一年的;
  (2)2014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7)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或处于筹建期间的。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公告),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不全或不准确,或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且缺乏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审计)报告的,从9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评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本次评价从发文之日起开始。
  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依托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模块,在稽查、征管、税政、法规、出口退税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初步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各自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由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实行联合评价,于3月10日前将各自初评为A级的名单以附件1表1的格式进行交换。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填写《纳税信用A级初步评价情况表》(见附件1表1)、《纳税信用D级初步评价情况表》(见附件1表2),于3月16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其中《纳税信用A级初步评价情况表》不仅要填写本局初评为A级的企业名单,还要填写对方初评为A级但本局未评A级的企业名单,并如实填写本局的初评情况;《纳税信用D级初步评价情况表》中,对于评价分数40分以上(含40分)评D的,必须填写“评D级的理由”,注明是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几款直接判D级的。
  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将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初评为A、D两级纳税人名单进行比对、审核,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级别,并对共同核定的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价的纳税信用级别,并于4月30日前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对评价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价,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自行评价。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的A、D级纳税人情况,于4月30日前填写《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表3)、《A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4)和《D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分别上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四、其它事项
  (一)强化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评价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价材料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纳服部门保管归档。各基层主管税务部门要建立纳税信用级别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最终确定的各级别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一致。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价结束后,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要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实施办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纳税人发生《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要及时调整纳税信用级别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涉及A、D级调整的,由市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发布。
  (三)规范证书出具,激励依法诚信纳税
  此次纳税信用级别评价,A、D级纳税人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价,并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由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评价。需要A 级证书的纳税人,在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基层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各基层国税局、地税局纳服部门汇总后,将名单分别报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制作证书。未统一制作证书的,如纳税人需要,由主管区级国税局或地税局负责出具《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
  附件:
  1.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系列表格
  2.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证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10日

相关附件:
1.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系列表格.xls    
2.纳税信用评价级别证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16]86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17
实施时间:201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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