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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4]1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13
实施时间: 2014-12-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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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及时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地疾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金筹资。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具体经办机构可由各地政府确定。
  各级基金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基金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流程
  (一)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三)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四)资金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多部门共同审核意见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预拨。
  (五)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明确工作职责
  (一)相关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要支持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及基金主管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
  4.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民生的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让有需要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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