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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4]4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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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教育(体)局,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指根据幼儿在园接受教育、生活的需要,在家长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经费来源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投入、生均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确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社会各界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第九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可以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除此之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与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四)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五)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调整自秋季入园起执行。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其中当月入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机会。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 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其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其他幼儿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十七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园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具体详见附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标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保教费的具体报销范围及标准另行制定。在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报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行政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办园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样式)青价费[2014]49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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