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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字[2014]10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19
实施时间: 2014-11-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7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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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4〕8号)和省政府 《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 〔2014〕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二、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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