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5]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税收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经信委,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支持直接融资。省财政根据“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使用情况和地市“资金池”组建情况,稳步扩大省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规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增信资金池在为小微企业发债增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信贷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方式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开展金融活动,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纳入投资范围;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经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
  三、强化融资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化整合,支持县(市、区)政府整合资源,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省市县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我省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金融办、经信委、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国税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2015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
  五、发展公共服务。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和重点产业集群服务窗口,到2015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省级财政资金以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业绩突出、服务成效明显、服务满意度高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进行奖励。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经信委)
  六、支持基地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做好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培育工作,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有助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通过备案的孵化器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
  七、完善信息平台。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我省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继续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与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平台对接步伐,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样本,增加小微企业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人社厅、质监局、统计局、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以上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2019年度服务小微企业奖励 2019/11/12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2023/12/19
吉林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 2023/9/14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 沈政办发[2016] 2016/5/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扶优发展十条配套 湖政办发[2013] 2013/8/29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2/1/1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018/9/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万家 闽经贸中小[201 2013/11/14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 陕财税[2019]5号 2019/2/1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青财税[2022]17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