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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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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方便我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资产损失的法人企业(含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只需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中包含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填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二、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时仍需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建账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附件中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上述表格;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通过纸质形式报送。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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