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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1-9
实施时间: 2015-1-19
失效时间: 2016-4-12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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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发展基金市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修改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目前在本所上市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共有4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1.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030 ,简称:德国30)
  2.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500,简称:标普500)
  3.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3100,简称:纳指ETF)
  4.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码:510900,简称:H股ET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4-12
实施时间: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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