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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办市[2014]55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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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
  为推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鼓励各地加快建设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决定对通过我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已联网省市)给予支持。现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材料
  已联网省市的企业申请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自2015年1月1日起(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综合指标、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指标的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上述指标的审查意见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为准,我部不再组织审查。
  (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的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对于申请我部审批的建筑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及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在已联网省市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企业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查的资质,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负责初审的企业申请资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简化程序,规范企业跨省备案管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发布平台,简化跨省备案程序,减少跨省备案材料,方便已联网省市企业跨省经营。自2015年1月1日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已联网省市企业跨省备案时,对于发布平台已发布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已联网省市企业的相关情况,可在发布平台中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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