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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2014]1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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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创新金融体制机制,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助推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金融支撑作用
  (一)推进多种形式融资。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争取对我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银行业机构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结构,综合运用票据、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资金投放。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开发性建设、出口贸易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作用。拓展信托业务,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筹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加大债券融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推动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提高整体实力。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储备,选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后备资源库,有针对性地开展上市培育。推进与期货交易所战略合作,积极开发农副产品、中药材等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规避风险等作用,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拓宽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渠道。利用各类基金支持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县域以下延伸网点。统筹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协同作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推广应用“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等信贷模式。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探索金融扶贫开发模式,着力推动产业化金融扶贫,创建金融扶贫示范县。建立小微企业和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盘活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行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注民生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完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力争实现现代金融服务手段在全省行政村全覆盖。综合运用政策性和商业性信贷资金,支持县城建设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消费、自主创业、扩大再生产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开发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品种,扩大旅游、教育等消费金融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开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促进我省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继续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强化基层基础风险保障。加快推广金融IC卡,逐步实现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整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资源,利用市场化手段,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我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强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对我省沿海地区建设的支撑作用。加快曹妃甸区、渤海新区和北戴河新区金融创新实验。支持探索以海域、海岛使用权证进行抵质押融资。动员社会资本发起组建河北航运基金,支持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参加)
  (五)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绿色信贷,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控“两高一资”行业的信贷投放,促进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和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大金融对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设立环境保护和转型升级私募基金,加强金融与产业的对接。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授信模式。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推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保险试点。(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保险保障功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主要农作物保险和森林保险覆盖面,扩大设施农业等省定特色产业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争取将旱灾、病虫害等风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推动农房、农机等涉农保险业务,推进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等。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全面推开大病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争取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扩大医疗、校园安全等责任保险覆盖面。推进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发展农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等。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应用。(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各类金融组织
  (一)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加快推进县级联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推动省农村信用联社去行政化管理、强化服务职能。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推进河北银行、财达证券公司尽早上市融资。鼓励多元化社会资本入股省金融租赁公司,壮大资本实力。支持恒银期货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和战略性重组,提升规模和水平。支持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适时向省外布局。促进渤海信托公司加快业务转型创新,提高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省级投融资平台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增强资金运营能力。支持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引入民营资本参与组建省再担保公司,构建省、市、县三级专业化和综合性的融资担保体系。组建河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效处置盘活金融不良资产。探索组建省金融控股集团。建立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机制建设,促进健康规范发展。(省金融办牵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创新发展,提升功能,完善服务。大力培育挂牌主体,支持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进行股权融资或股权质押融资。加强融资产品研发,构建产品多样、风险可控的融资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挂牌企业转板“新三板”。重点围绕“新兴产业+股权价值”,将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打造成为我省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中心、信用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创新中心。(省金融办牵头,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参加)
  (三)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选择有实力、信用好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争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对参与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持股比例。其中,对参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可阶段性超出规定比例。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重点发展科技、扶贫等多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推动其结构调整和业务创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基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依法在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封闭开展资金互助合作。按照严格规范、加强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供销合作社发展合作金融和保险等农村金融业务。以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为重点,扶持一批天使投资基金,做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组建一批并购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一批夹层投资基金,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基金业发展格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加强与各中介组织协会的联系,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协会的规范、自律、引导作用。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中介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动建立市、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制定管理意见,建设公平竞争的融资市场,将民间融资培养成为多层次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力量。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建立民间融资组织登记备案制度,有序对接民间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省金融办牵头,省委农工部、省工商局、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参加)
  三、加快金融创新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成立我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力争3至5年打造一批P2P和众筹类企业。支持一批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发展各类要素交易市场,支持产权、股权、林权、金融资产和环境能源等交易市场做大做强,推动组建土地、农村产权、知识产权和旅游资源等交易平台,构建传统产业、电商和金融三位一体的要素市场体系。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管理,研究制定监管办法。(省金融办牵头,省委农工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参加)
  (三)推动投融资模式创新。建立政府引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融资体制。发展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土地整治、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结合本地和项目建设需求,研究设计金融产品,创新投融资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融资租赁业。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加快培育融资租赁主体,扩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做大交通运输、工业装备、工程建筑等传统融资租赁领域,拓展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融资租赁招商引资力度,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政策措施。(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
  (五)提升信息服务质量。整合地方金融服务资源,建立河北融资网,实现金融与企业无缝对接。强化政府服务功能,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实现互利共赢。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通过各类金融信息平台适时发布投资项目,促进保险资金与我省经济建设项目有效对接。(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驻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展股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排污权、景区门票收入权和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推动农村抵质押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订单、存货及大型农机具设备、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园区等抵质押贷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支持产业园区、行业性自律组织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等牵头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互保、联保机制。(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农工部、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吸引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基金等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域外银行业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引入农业险、责任险、养老险和健康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主体。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和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金融服务。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落实好京津冀区域合作协议,并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性信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特殊金融政策。围绕功能定位,加大对首都要素外溢、城市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设立京津冀开发银行,重点支持回报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项目。承接京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引进各类金融总部来我省设立产品研发、客户服务和数据备份中心等后台机构,打造金融产业后台服务基地。加强区域内各类资本市场分工协作,支持京津冀股权交易市场深度合作。发挥好京津冀产权交易中心联盟作用,实现三地产权交易的互联互通。推动三省市建立统一的抵押质押制度,推进区域内支付清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同城化。争取实现金融创新政策在京津冀的一体化推广。(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研究制定支持产能转移的金融政策。积极开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境外有序转移过剩产能,促进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推动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减少汇率波动影响,为拓展海外业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市场渗透率和覆盖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一揽子服务。设立境外上市引导基金,推动企业境外上市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河北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驻冀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增强主动性、创造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统一归口管理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市、县(市、区)要明确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加快建立信息管理和实时监控系统,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尽快出台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推动地方金融立法进程。(省编委办、省金融办牵头,省法制办、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制定我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加强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审计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牵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部门参加)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归集整合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推动诚信河北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在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支持。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开展各种金融培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现代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组织会计、审计和法律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参加金融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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