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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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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三部分《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办法中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规定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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