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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9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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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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