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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4]9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15
实施时间: 2014-11-15
失效时间: 2015-10-24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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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为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
  (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有销售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前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统一授权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明确授权,并对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在授权范围内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对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10个工作日内,向参与销售的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
  2.相关规定对非保险金融产品有销售资质要求的,取得销售资质的证明材料。
  3.拟开展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
  4.保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中力量排查风险,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
  (八)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采取抽查基层机构、访谈从业人员和客户等多种方式,持续深入排查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确保不留死角。
  (九)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对排查出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分类规范和处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规销售;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有效处置风险;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暂未发现风险苗头的,要停止销售,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风险隐患。
  (十)各保监局要严格督促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好规范和处置工作。一旦发现因产品发行单位违约、销售误导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风险,要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紧密协作,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确保处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险业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保监局切实担负监管责任
  (十一)各保监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非保险金融产品监管协调机制,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十二)各保监局要建立健全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十三)各保监局要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切实承担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对排查不认真不彻底、导致发生风险的,或者发现和处置风险不及时不到位、酿成重大风险事件的,保监局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十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各保监局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1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5]100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0-24
实施时间:201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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