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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30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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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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