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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4]3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11-6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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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努力把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政策引导,统筹推进。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的保险业务,要拓宽服务领域;对国家试行的保险产品,要加快推行;对综改试验区建设需要的特色保险,要大力扶持。
  (三)明确目标,加快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体系健全,与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二、推动商业保险全方位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促进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支柱作用。在积极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保险,使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
  (五)支持养老保险创新。积极申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争取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办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养老保险。积极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或设立专项基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
  (六)推动健康保险服务多样化。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健康管理体检中心。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七)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运用保险机制和利用保险机构,改进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工作,2014年底实现全省全覆盖;完善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和经营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统筹层次,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发展。总结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经验并逐步推广。加强与综治部门联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引入保险机制,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八)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推动责任保险发展。发挥煤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用,在煤炭行业实行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险化配套改革试点,创新煤炭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加大对交强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生产安全、公众安全、校园安全、实习安全、养老机构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业务。
  四、完善保险对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机制
  (九)运用保险机制健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偿的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应对条例、预案等制度体系中。调整我省财政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结构,逐步提高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健全保险价格调节机制,增强企业和居民的风险意识,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争取财政以奖励或补助的形式,支持保险机构参与风险预防与控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抓紧完善基金运作机制,尽快启动基金使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健全保险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优化理赔服务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十)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对地震、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业旱灾等巨灾的保障模式。
  五、拓展“三农”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十一)扩大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对已经开展的小麦、玉米、森林、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提高保险覆盖率。逐年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积极开办棉花、马铃薯、育肥猪等保险业务。规范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十二)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支持的特色农业保险体系。鼓励各市县围绕“一县一业”现代农业发展战略,逐步将产业化程度高、对当地农业经济影响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干鲜果经济林、小杂粮等地方特色农业纳入保险试点。扩大苹果、核桃、枣、羊等现有试点品种的覆盖面,开展商品林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旱灾、霜冻、农产品目标价格、区域产量等保险试点,2014年在晋城启动旱灾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农房、农机、农业基础设施等农村财产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参保农机给予全额补贴。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十三)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总结以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为特点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经验,完善县、乡统保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购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农民参加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
  六、发挥保险对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
  (十四)积极利用保险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保险资金投资山西建设的引进机制,推动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项目库建设。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省交通、通讯、能源、农村水利等基础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参与国有大型企业和金融企业重组改制。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五)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和增信服务功能,提高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市出台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现出口型小微企业统保。支持我省保险机构开展海外业务,为能源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保险保障。
  (十六)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围绕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需要,开发服务山西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的保险产品。推动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关键设备、新产品研发保护、研发人员人身在内的科技保险试点。推广国产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配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创新旅游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直接介入旅游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文化产业、现代物流服务业、商贸会展业等新兴保险业务的发展。建立完善“贷款+保险”模式,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坚持客户自愿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用。大力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七、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促进保险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资本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落实寿险费率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激发市场活力。完善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保险机构并购重组,积极引进外资保险机构,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有序进入保险行业,支持设立地方人身保险法人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法人机构。
  (十八)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围绕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加速培育、项目建设持续推进,有针对性地研发保险产品,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加快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设,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
  (十九)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优化保险、银行合作模式。落实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措施,理顺保险中介市场体制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二十)推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正确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定位。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完善非现场监管和县域市场巡查等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二十一)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持续推进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综合治理。加强对保险信访投诉处理的监督考核。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设。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十二)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风险日常监测、定期排查报告、及时预警机制,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明确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健全保险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防范保险风险跨行业传递。
  九、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文化建设。健全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服务质量评价、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十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或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对保险公益宣传实施免费或费用优惠政策。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二十五)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坚持依法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建立保险行业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保险诉讼案件审理效率。
  十、加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二十六)建立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保险发展有关事宜。支持保险监管跨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保险与财政、农业、司法机关、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换和查询。
  (二十七)完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发挥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逐步加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补贴范围和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缴比例。加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吸引保险企业落户山西,对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在土地、财政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吸引保险高端人才。借鉴兄弟省(区、市)先进做法,完善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奖励机制。创造条件,组建山西省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山西科技创新城设立分支机构。对保险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优先保障供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和考核力度,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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