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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14]2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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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壮大更多市场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13类市场主体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凭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不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通过市场主体的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市场主体提出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具体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载明。(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加快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推动市场主体诚信自律、部门联动监管和社会协同共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贵州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建立健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失位、错位。对需要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谁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对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应获许可(审批)但未获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有关许可〔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
  七、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许可〔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形成职责明确、权责一致、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我省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文件
  发放机关 审批文件名称 审批项目
  1中国保监会《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
  2中国保监会经纪、代理、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
  3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
  4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6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经营许可证》证券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业的公司
  7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
  8中国证监会《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
  9省商务厅《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
  10省政府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
  11省商务厅《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
  12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
  13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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