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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4]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16
实施时间: 2014-10-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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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升壮大
  对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包含该奖励额在内的各类奖励和补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税收产生的贡献额。对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软件设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下的,按新增额的7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10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6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5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支持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打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专项奖励;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为其他行业提供创意和设计增值服务;引导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与相关企业构建创意和设计战略联盟,延伸服务领域;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以优秀创意和设计成果与相关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参与创意和设计成果市场运作并分享收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扶持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加快发展
  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变更注册地的,不视为新办或新引进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8%的开办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从企业开办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补助期限为2014-2018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从企业开办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企业开办后,若开办当年对地方税收有贡献,按该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为2014-2018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台资、外资准入限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市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鼓励老厂区老厂房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企业集中区
  充分利用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对利用城市中心的老厂房、旧仓库、传统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和开发、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入驻集中区、取得5年以上经营权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其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开展企业“助保贷”等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纳入“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小微企业助保贷”等服务范围,在“微信贷”中设立“创意贷”,保障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发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创新扶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式。发挥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用,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整合省内实力强的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文化中介服务资源,增强对创意和设计企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文化厅、文改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办版权质押贷款业务,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引导省再担保公司和各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为创意和设计企业融资提供直保、分保增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支撑
  2014-2018年,对高端紧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高端紧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认定标准,由各地研究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与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探索创意和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急需的专门人才。对培训和实验基地按其承担的培训任务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2018年,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经认定为动漫企业、软件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经信委,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优化专业设置,鼓励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专业点,培养一批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文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通过我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人才需求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指导目录条件引进的人才,享受生活津贴等相应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研发及自主创新
  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辅导,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创意和设计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2018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完善有利于创意和设计发展的产权制度,加强数据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通道和知识产权快速登记通道。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专业评估运作,对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原创内容生产企业,简化知识产权登记手续,便利抵押登记流程,增加抵押融资贴息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等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市场需求
  支持文化创意市场需求培育和发展。加大对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文化创意产品的比重,我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采购,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应首购、订购和优先购买我省文化创意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创意和设计提供专项服务,引导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企业在店面装修、产品陈列、商品包装和市场营销上突出创意和设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建立健全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行业组织等参与的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全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构建专项服务平台,跟踪督促政策措施落实,编制和发布福建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年度报告,有关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单位)
  省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研究制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数字内容产业、建筑业、农业、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体育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具体配套措施或行动计划。省统计局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产业统计、核算和分析。(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自身文化创意特点、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制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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