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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0-31
实施时间: 2014-10-3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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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6月16日在维也纳签订。本谅解备忘录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任何未解决的或将来的个案。
  上述谅解备忘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31日

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并生效执行。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哪些非居民纳税人?
  本谅解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
  二、对于间接取得利息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税发〔2009〕124号文以及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纳税人除了需填报并提交国税发〔2009〕124号文第九条所要求的各类资料外,还需提供奥地利主管当局出具的,对于其政府或金融机构基于其政策或管理限制而无法直接提供该笔贷款的证明。
  三、如何判断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所列名的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其所间接取得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
  在判断政府和金融机构是否为其间接取得的利息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时,应依据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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