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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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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23日
  附件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签章)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已缴纳增值税情况

项  目

销售额

1

其他预征

基数

2

预征率(%)3

预缴税额

4=(1+2)*3

查补销售额5

适用税率(%)6

查补税额7=5*6

备注

8

征税项目(小计)

 

 

 

 

 

 

 

 

……

 

 

 

 

 

免税项目(小计)

 

 

……

 

 

 

 

 

 

 

 

 

 

 

取得进项税额情况

序号

凭证种类

金额

进项税额

税款设备及技术服务费

认证/稽核月份

备注

 ……

 

 

 

 

 

 

合计

 

 

 

注:1.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统一使用本表,企业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减栏次。

2.除按固定预征率分配税款外,其他汇总纳税方式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填写2-4列数据。

3.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分支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各一份。总机构应将本表的汇总表报送至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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