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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1
实施时间: 2014-10-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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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11月27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8号)同时废止。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1日
  关于发布《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共365项,其中税务登记21项、税务认定9项、发票办理7项、申报纳税27项、税收优惠298项、证明办理3项。
  (二)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8号)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六个方面: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将涉税管理事项为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等六类。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现在增加以下涉税管理事项: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印花税核定,代开发票作废,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营业税优惠,医疗卫生机构营业税减免,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取得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离婚析产分割放我产权个人所得税优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扣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契税优惠,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印花税优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印花税优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优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现在部分涉税管理事项更名,更名后具体涉税管理事项名称如下:
  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核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发票发放(票号资源发放),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委托代征申报,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退(抵)税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简并征期认定,委托代征管理,完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以及135个各税种优惠事项。
  4、更加我省地税部门征管实际,取消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两项涉税管理事项。
  5、将部分涉税管理事项内容进行细化,具体内容如下:
  将纳税申报事项按税种进行细分为:营业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及清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房产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源税申报,契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细分为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内容,调整以下涉税管理事项提交资料清单:
  税务证件遗失及补办,发票发放(票号资源发放),延期申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优惠,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按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收入营业税优惠,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优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外籍个人取得的相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优惠,见义勇为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房产税优惠,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优惠,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优惠,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优惠,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土地增值税优惠,以土地、资金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以及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或者公有制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优惠,对棚户区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优惠,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优惠,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车船税优惠,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警用车船的车船税优惠,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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