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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12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23
实施时间: 2014-10-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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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
  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意见》(浙委办[2014]49号)、《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温政办[2013]1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的组织机构,设在市编委办,负责受理、审查各单位提出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项目的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只涉及购买服务事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直接由单位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三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市级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转移职能。
  第四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主要采取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履行的辅助性、技术性等职能应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环节、减少成本、公开择优的原则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主要是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区服务类组织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涉及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以及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编委办负责拟定《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市民政局负责拟定《温州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上述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第七条 列入职能转移的单位应当根据《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制定转移职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二)实施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四)政府职能转移的方式;
  (五)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按照受理、审核、报批等程序办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申请事项。
  (一)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对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转移职能条件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的具体内容是了解申请单位机构编制现状,转移职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计划和绩效目标,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安排等,并提出初步调研审核意见。调研审核视情抽调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人员参加。
  (三)报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申请事项,也可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给申请单位,并抄送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条 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增加机构编制事项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议后认为应该采取职能转移方式解决的,告知单位按转移职能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职能转移申请事项,单位一般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只涉及购买服务的,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4〕118号)规定的采购规程执行:
  (一)公告事宜。由单位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职能转移的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竞争择优。由社会组织根据公告向单位提出承接申请,单位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从中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组织承担。
  (三)公示名单。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单位通过门户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协议。经公示后,单位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支付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事项交接。单位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六)履行协议。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承接职能协议。
  (七)加强监管。单位应制订转移事项后的监管办法,对承接单位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对承接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纳入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统筹编制。职能转移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情况特殊需临时增加的政府职能转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可追加经费预算安排。本年度追加有困难的可在第二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追加。政府职能转移后,相应调整原承担该职能项目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职能转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未达到目标的,可按照协议的要求,由职能转移单位责令该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或终止协议;经绩效评价任务已完成或单位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拟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事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列入《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由单位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事项的报送和组织实施情况列入市直单位年度考绩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中如出现违反有关政纪法规的,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展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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