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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4]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9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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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目录清单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常态化公示制度,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并在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该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限;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限由省财政厅负责公示;此项工作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梳理本级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其中省物价局负责梳理省级管理部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梳理本辖区管理部分。省物价局按照先清后理的原则,适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增强涉企收费管理透明度。(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并严格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省企业减负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于2014年12月30日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相关部门)
  二、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四)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有关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立项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各级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公开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各级各部门不得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未明确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的,不得增设资质等级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具体清理方案由省审改办会同省物价局制定和实施。(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物价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六)严格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等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的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涉企收费诚信档案和公示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行政职能的,应当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各相关部门)
  (七)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管理。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信息披露,切实做到涉企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范贷款业务,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行为,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牵头,省物价局、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深入推进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八)调整和完善相关涉企收费政策。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和政府监管作用,适时调整相关涉企收费政策,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九)全面落实各项涉企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企业税费负担情况调研,了解企业税费负担真实情况。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国务院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十)强化部门联动。省企业减负办牵头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推动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开展涉企收费情况调研,准确把握涉企收费情况,并结合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收集有关涉企收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企业减负办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费等行为。今年第四季度,省企业减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并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企业减负办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十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细化部门责任,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各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落实好责任分工,并做好与配合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规范涉企收费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会,省直各相关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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