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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70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6
实施时间: 2014-8-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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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金融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政策落实力度。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力度,有效使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放。提高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比。对特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对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和小面额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用足用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政策。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二、稳定大中型银行信贷投放规模。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要继续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提高企业授信额度。要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根据企业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情况,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结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通过发债、结构化融资、表外融资等多种方式,腾挪信贷规模,继续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地方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地方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与地方经济共生共荣的意识,越是经济下行、企业困难的时候,越要理解企业、出手相扶。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要求,适当提高存贷比,进一步释放贷款额度,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将吸存的资金主要用于当地。要认真落实同业新规,同业融出融入资金比例要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信贷资金流向核查机制,对不经批准或不经董事会研究,擅自将大额资金流向区外的,要严肃追责。
  四、加大对企业的续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而增加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对有市场、有订单,只是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要携手相扶,不抽贷、不压贷。符合条件的,可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在贷款到期前提前介入,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创新流动资金贷款和还款模式,鼓励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和宽限期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减少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款压力,防止企业因筹借还贷本金而高额举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允许贷款合理展期,不降低信用评级,不给予加罚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解决企业“借新还旧”难题。发挥宁夏中小企业助贷基金在企业续贷中的作用,及时满足企业转贷融资需求。
  五、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松绑”。要认真梳理检查有关收费项目,清理不必要的环节,减免不合理收费,整治层层加价行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规范。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要灵活运用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根据不同贷款品种和借款企业,实行基准利率或优惠利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主动研究出台“减、免、降、缓”等办法。开展收费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收费行为,加大媒体曝光力度。有关部门要落实对企业贷款贴息、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六、推进实施贷款重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贷款重组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快贷款呆账核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同时,金融机构要主动与财政、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加灵活的不良贷款核销自主权和配套的税收政策及法律环境,加大核销不良贷款,持续有效地发挥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八、引导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建立拟上市(挂牌)和发债企业资源库,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培育,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直接融资工具融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对入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股权和债权市场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中小微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
  九、鼓励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加强与符合条件企业的对接,建立信息数据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区域集优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同时,引导承销中介机构、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十、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不断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积极引进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服务地方重大项目、基础设施以及工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物流园区、旅游等开发建设,发挥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
  十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通过定期现场检查、明察暗访和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业务监管和信用评级系统,实现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稳健发展。从严审批小贷机构和高管人员准入资格,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宗旨,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全民创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搞非法集资、放高利贷、账外账等违规行为,严禁小贷公司与银行利用企业还贷困难趁火打劫、算计企业,严禁利用非法手段逼迫企业还债等行为,对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二、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作用。落实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融资担保发[2014]1号)。充分发挥宁夏担保集团的作用,新增补的资本金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当前企业资金困难和担保链风险问题。鼓励宁夏担保集团参与各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建。各市、县(区)要抓紧组建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切实发挥导向作用。已经设有担保机构的,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吸引民资参与,增强担保实力,帮助企业增信融资,提高企业贷款覆盖面。
  十三、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放宽担保条件,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抵押率。鼓励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以企业股权、应收账款、动产、保单、仓单等为担保质押物,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对自身信用良好、产品有市场的企业,鼓励采取信用、保证等方式放贷,不再追加多个担保或个人财产抵押,避免因互联互保引发的担保链风险,降低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四、支持引进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信托、基金、金融租赁、期货经纪、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发挥自治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平台作用,支持构建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机制,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金融服务格局。
  十五、搭建银企精准对接平台。自治区金融办要加快建立融资项目库,积极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融资项目、咨询与对接服务,加强企业及项目推介,推进银企互动交流,提高对接成功率。各金融机构要通过“量身定做”、“贴身服务”等方式,为企业设计开发不同的金融产品,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不断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六、发挥财税的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导向作用,对财政间隙资金,依据金融机构贷款贡献情况安排存放。建立区、市、县(区)三级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贷款银行的经营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落实自治区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税收优惠、引进机构奖励等政策。
  十七、优化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违约处罚措施等,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办理效率,简化审贷程序,严禁银行在审批、贷款环节故意设障、刁难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向上级银行争取更多的国际业务权限,采取灵活的金融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离岸外汇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结算方式,优化外汇服务质量,加大涉外企业贸易结算等金融支持力度。
  十八、落实尽职免责政策。各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照产业转型要求和自身实际,科学研判,积极作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责任问题,可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相关规定,认真分析,客观对待,该免责的可免责。
  十九、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密切跟踪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动态分析可能存在风险点,及时防控和化解风险。严禁利用企业还贷期间与其他机构合谋赚取高额利息,借机放高利贷。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和关联互保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有效性,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十、建立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为切实保护企业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自治区金融办要设置举报电话,会同“一行三局”和金融机构建立投诉处置机制,对群众举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抓紧健全完善企业征信体系,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建立企业信用评级与银行贷款支持挂钩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给予不同额度的授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信用文化建设,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开展信用创建活动,为金融支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二、帮助企业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支持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对亟需信贷支持的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一企一策”,加快研究制定扶持方案,现场办公,减少环节,切实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十三、形成考评长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立金融机构行风评议小组,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办事效率等进行问卷调查、测评打分,将行风评议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向监管部门和各银行总行通报。加大对各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支持不力、消极应付的要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金融机构总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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