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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
发文文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4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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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8月4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按附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除外)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变更法人(负责人或业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5.变更合伙人、投资者,提供章程、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新合伙人或投资者身份证件文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如投资者为企业的,则需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居民企业投资者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章程、协议复印件;
  7.变更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三、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变更,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跨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清缴证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出地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四、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入)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自跨区变更税务登记(迁出)办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原件;
  2.在迁出地办结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入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
  五、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一份。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打印税务登记证)。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六、双定户停业
  (一)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4.《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七、双定户复业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二)主要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业主(负责人)身份证件;
  2.停业时报送的《停业登记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停业登记备案表》
  2.《复业单证领取表》
  八、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6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5.《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6.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7.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提供);
  8.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双定户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提供);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办理时限如下:
  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4.省级固定收入业户注销,3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3.《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续期、结束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续期、缴销事项。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51号文)第三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开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2.续期
  (1)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内(除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2)外出经营项目在省外及深圳的,凭到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续期。
  3.缴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纳税人提供)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外及深圳纳税人提供);
  5.《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省外及深圳纳税人提供);
  6.《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省外及深圳纳税人和省内(除深圳)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7.办理省内(除深圳)反向登记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省外纳税人首次来粤基本信息登记表》
  4.《纳税人外来经营项目登记表》
  十一、解除非正常户
  (一)业务描述
  对经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其履行纳税义务和处罚的资料后,按权限恢复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二)主要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7〕34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
  (四)办理时限接受相关处理后,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解除非正常户申请表》
  第二部分 发票业务
  一、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
  (一)业务描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首次办理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办理表》(一式四份,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自拟票样(一式四份);
  (5)开票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2.办理续印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办理表》(一式四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上一批发票样本(一式四份)或企业自拟票样(一式四份)。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承印厂生产时间)。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办理表》
  二、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事项
  (一)业务描述
  临时到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使用经营地发票。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使用经营地发票申报办理表》(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省内(除深圳)业户到机构所在地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取得项目编码即可,省外业户及深圳业户则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保证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担保合同;
  7.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省内(除深圳)业户: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2.省外及深圳业户:3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使用经营地发票申报办理表》
  三、首次办理或变更发票事项
  (一)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因业务变化需变更发票事项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
  3.领用发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领用开票项目为“保险中介服务”的通用电子发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件其中之一(如:《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1.首次办理:3个工作日;
  2.变更事项: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办理发票事项登记表》
  四、领用发票
  (一)业务描述
  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在发票核定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先完成发票验销手续。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发票领购簿。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领用登记表》
  五、发票缴销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发票换版、出现质量问题,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3.纳税人需缴销的未使用空白发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缴销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六、发票验销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已使用的发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验销。
  (二)主要依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3.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已作废发票、红字及冲销发票原件。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验销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七、发票丢失处理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丢失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
  3.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4.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进行丢失发票处理。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发票丢失情况报告表》
  八、发票鉴定
  (一)业务描述
  发票持有人需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鉴定证明。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
  2.以单位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应凭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3.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发票,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4.申请鉴定人填写的《地方税收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5.申请出具《XX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公、检、法及稽查等部门须出示办案单位的介绍信原件;6无法即时办结发票鉴定工作的,应由送检人提供送检发票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名确认送检资料,清单内容应包括:送检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送检发票票面显示开票单位名称、开具内容及票面金额以及送检单位(人)名称、联系电话。
  (四)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省内电子发票,除深圳);
  2.对于需留置发票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鉴定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地方税收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一)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纳税申报表》;
  2.申请代开票人(即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应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后,多次开票的,可以提供已审核的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本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确认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代开票人名称与经办人不一致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收款方委托他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供已办理公证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书;
  3.合同、协议或付款方证明;
  4省外及深圳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省内(除深圳)纳税人外来临时经营则需提供项目编码;
  5.个人出租住房、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人应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交易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交易房产的原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无发票的除外);
  6.有关完税证明(已缴税业户提供);
  7.涉及减免税审批的,需提供已办结的《申请代开发票纳税申报表》;
  8.涉及法院执行的,应提供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申报表》
  第三部分 申报征收
  一、申报方式登记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方式登记。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3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适用于电子申报纳税人)。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邮寄申报征收事项登记表》(选择邮寄申报纳税人使用)
  2.《电子办税协议书》(选择电子申报纳税人使用)
  3.《电子办税登记表》(选择电子申报纳税人使用)
  二、申报纳税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报送各种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需加盖公章);其他资料见附表。
  2.纳税人如采用直接上门方式申报税款则提供相应的纸质报表;
  3.经批准延期申报、减征免征税或抵缴的纳税人需报送批复原件备查;
  4.所有已完税的计税依据需报送完税证明原件备查;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的申报表与营业税相同,且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各市地税局确定的周期及期限报送。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缴纳税款。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2.《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
  3.《广东省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
  4.《申请代开发票纳税申报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5.《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
  16.《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国内人员适用)》
  17.《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适用)》
  18.《个人信息登记表(国内人员适用)》
  19.《个人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同胞适用)》
  20.《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2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2.《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
  23.《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2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月(季)申报表》
  2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6.《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27.《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28.《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
  29.《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30.《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3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三、延期申报申请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
  3.最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4.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延期申报申请表》
  四、税费金退库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申请退税。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3.申请报告;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退库适用);
  6.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负责人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法律法规对特定业务税费金退库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纳税人相关账户收到所退税款。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退(抵)税款申请表》
  五、税费金抵缴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抵缴。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纳税申报表;
  3.申请报告;
  4.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原件;
  5.法律法规对特定业务税费金抵缴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下期申报纳税系统自动抵缴相关税金。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退(抵)税款申请表》
  六、延期缴纳税款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具体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3〕8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后可定期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十条。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3.代扣代缴税款入库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等)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
  4.收取手续费的帐户印鉴卡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办理时间)。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相关账户收到相关手续费。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纳税人资料的报送
  (一)纳税人办理《规程》所列涉税事项,应按《规程》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同时,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纳税人为个人的则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统一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涉税事项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以及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二、关于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按《规程》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按《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办结,并告知纳税人。《规程》中的办理时限除即时办结外,均指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纳税人自身原因、需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办理等特殊情况。
  (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原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规程》规定长的,按《规程》规定执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原向纳税人作出的承诺时限比《规程》规定短的,按各地原有的承诺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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