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发电[2014]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6
实施时间: 2014-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汽、柴油价格自2014年9月16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调整后,国V标准92号汽油从7.57元/升降低到7.46元/升,每升降低0.11元;国V标准95号汽油从8.20元/升降低到8.08元/升,每升降低0.12元;国V标准98号汽油从8.78元/升降低到8.65元/升,每升降低0.13元;国Ⅳ标准0号柴油从7.31元/升降低到7.20元/升,每升降低0.11元。(其他标号汽、柴油价格详见附件1)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1]5号 2011/2/2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 京发改[2012]18 2013/11/16
关于2001年6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1]40号 2001/6/5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22 2014/8/18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粤价发电[2012] 2012/7/11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皖价电[2013]38 2013/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 京发改[2015]14 2015/7/7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鲁价发电[2013] 2013/10/3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 京发改[2015]15 2015/7/21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省内社会加油站成品油执行批零差率有关 甘价函[2007]81 20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