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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4]13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1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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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日前,我局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回复意见,现就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台目的一致,主要是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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