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4]8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16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稳定经济增长,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详见附件)。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公布,2014年5月1日起至文件印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列入免征省级收入范围涉企收费收入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

相关附件:
免征中央、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项目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22]25 2022/10/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4/10/14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 辽财税[2017]38 2017/7/2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2] 2022/4/2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4]74 2014/7/22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2017/3/1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5]6号 2015/1/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2]25 2012/2/2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卫生计生 津财综[2016]14 2016/10/28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江苏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