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发[2014]1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7-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其他费用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重新明确有关团体和个人会员会 粤税协发[2012] 2012/2/6
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1年度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报 甘评协[2011]27 2011/12/8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20 津注协[2020]53 2020/7/9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免收我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20 川注协[2020]6号 2020/3/18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交 2012/1/5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16年度行业汇总会计报表及 鄂评协[2017]3号 2017/1/8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减免2021年本级会费的通知 皖评协[2021]3号 2021/4/21
关于减免2020年应交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评协[2020]8号 2020/3/18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 1998/1/1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编报资产评估机构2013年度会计报 浙评协[2013]27 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