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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3]46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失效时间: 2015-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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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科技、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科技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的第十七次、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战略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O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对《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的第十七次、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战略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O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日管理,接受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和“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两方面工作。其中:用于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用于支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发展。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用于支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和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切块比例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由省负总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写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专项资金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预算执行进度、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等予以适当支持。每个试点实施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目标完成后,根据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第九条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具体分配办法详见附。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行区域试点与产业试点同步推进。区域试点以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势区域为重点,培育区域增长极;产业试点以广告业、电子商务业和城市共同配送业以及其他国家部署的新兴服务业态为重点,培育产业增长极。
  用于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必须用于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支出,具体支出方式和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后,应按照项目法管理,在以下范围内确定支持重点,集中财力支持项目建设、改造和发展: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家政服务、大众化早餐工程、社区商业等;
  (二)与生产流通直接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商贸物流、酒类流通追溯、品牌促进、电子商务、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等;
  (三)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
  (四)与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市场监管、市场监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应急调控等;
  (五)其他经财政部、商务部确认的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J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J惫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品牌展览推介、家政服务及公共服务岗位培训、应急调运运费、市场监测统计费用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支出归垫。采取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本办法规定范围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与地方资金、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早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执行,确保中央资金下达后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以及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及早完成试点目标。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应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案。备案内容包括:本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具体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其中:
  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 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按照《现代服务业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2]86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报各情况及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等。其中: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评价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等相关程序、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是否频繁调整、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进度要求实现相关效益目标、各省商务部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和行业统计数据、是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等。
  地方资金投入评价专项资金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报各情况评价各省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完整报送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季报等。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与本条规定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省份,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专项资金管理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加大专项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专项资金。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其他绩效评价合格的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分别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同时废止。
  附: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公式
  用于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配公式
  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2O%×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其他分配因素以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申,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省统计局上一年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2015]25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5-31
实施时间:2015-5-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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