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监发[2014]34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