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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建设标[2014]3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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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外省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工作实际,对《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16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3日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但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留复印件;
  (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总部所在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第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总部所在地省(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企业信用证明;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留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留复印件。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进豫企业、分支机构执业行为、咨询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注册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执业行为、咨询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二)企业上一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单项业务备案的有效期从承接项目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需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进豫登记备案手续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省外进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公布省外进豫企业承接单项业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具体登记备案工作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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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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