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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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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将及时派出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我省受能源工业出现负增长等因素影响,经济增速回落,下行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决定,公布正在实施和今明两年进一步采取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抓住国家加快铁路建设机遇,今明两年投资530亿元。续建哈齐客运专线、牡绥铁路扩能改造、同江跨境铁路大桥,开工建设哈佳快速、哈牡客运专线、牡丹江至佳木斯环线等一批重点铁路项目,实施哈尔滨既有站改造工程。(省发改委、铁路办、哈尔滨铁路局、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2.加快国省干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今明两年投资270亿元。新改扩建国省干道5478公里。加快建三江至黑瞎子岛、密山至兴凯湖等高速公路建设,新开工伊春至齐齐哈尔高速北安至富裕段等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哈尔滨至黑河一级公路兰西至北安段建设项目,建设农村公路约6000公里。(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3.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投资30亿元。开工建设哈尔滨机场扩建工程和建三江、五大连池、绥芬河机场。(哈尔滨机场扩建指挥部、哈尔滨、黑河、绥芬河市政府、省农垦总局负责)
  4.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今明两年投资494亿元。实施三江干流、8条主要支流治理和界河防护工程;实施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引嫩扩建配套灌区和松花江干流沿岸灌区农业灌排工程;实施节水增粮、农村饮水安全、水土流失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施鸡西、七台河市引水和穆棱奋斗水库等引水蓄水工程。(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5.提高能源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今明两年续建和新开工火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水电等电源项目477万千瓦,完成投资371亿元。其中,国电哈尔滨平南热电厂、神华宝清电厂等火电项目投资193亿元,林甸东明园等风电项目投资105亿元,富裕、讷河等光伏电站项目投资10亿元,五常生物质发电项目和水电项目投资10亿元,电网建设项目投资53.5亿元。(省发改委、电力公司、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6.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4年投资300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15.44万套,续建28万套,竣工16.5万套;2015年增加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7.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明两年投资235亿元。投资30亿元,开工建设哈尔滨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工程、2号线一期工程、3号线一期和二期工程;投资160亿元,改造中心城市供热老旧管网6925公里;投资10亿元,建设哈尔滨、牡丹江高寒城市智能公交系统;投资35亿元,实施大庆庆东新城北部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迁建等市政工程建设。(省住建厅、发改委、相关市政府负责)
  8.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工程,今明两年投资90.5亿元。投入60亿元,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投入8.5亿元,对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安排17亿元,进行兴凯湖环境整治。(省住建厅、财政厅、环保厅、哈尔滨、鸡西市等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二、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9.对矿产资源开采及深加工产业一体化发展、集中供热热源、风电、光伏发电、粮食仓储设施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主体,已经审批、核准的占用国家分配建设规模或容量的项目,超过一年没有开工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腾出空间公开招标。(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粮食局负责)
  10.今明两年投资122亿元,开工建设齐齐哈尔市齐北供热分区等第一批8个公开招标城市集中供热新增热源项目,新增供热能力9800万平方米;招标确定第二批17个集中供热项目投资主体,新增供热能力7696万平方米。(省发改委、住建厅、相关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11.组织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深加工产业一体化发展公开招标,第一批对8宗煤矿矿权和4个金属矿资源公开招标,遴选100处找矿勘查成果进行探矿权招拍挂出让。(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地矿局负责)
  12.今年投资5.5亿元,开工建设通过招标配置的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国家拟给予我省的风电开发规模和核准没有开工腾出的风电开发空间,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主体。筹划组织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进行市场化招标。(省发改委、电力公司、住建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13.编制亚布力、五大连池和镜泊湖等重点旅游景区规划,依据规划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加快推进以哈尔滨历史建筑为载体的经贸、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促进旅游、文化、时尚产业融合。(省发改委、文化厅、住建厅、旅游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14.对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环节,政府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推介有资质的国内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对省内评估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在核定工作完成前,按原收费标准下调50%执行。(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等相关厅局负责)
  三、确保农业稳定增长
  15.今明两年投资270亿元,建设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完成1800万亩建设任务。实施绿色食品精品发展战略,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达到7200万亩以上,打造全国“绿色、有机、无公害、寒地黑土”食品基地。(省农委、粮食局负责)
  16.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纲要》,省政府每年安排8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7月底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常设交易中心在哈尔滨市建成开业。组织省内企业举办并参加全国高水平绿色食品博览会,开办100家黑龙江绿色食品旗舰店、3000家独立品牌连锁店,进入主流超市,推进企业网络营销。(省发改委、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粮食局、会展事务局、贸促会负责)
  17.今明两年投资23.1亿元,新建31.5万栋标准化水稻育秧大棚和93个智能化催芽车间。用好国家和省两级财政资金19.3亿元,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扩大到1.12亿亩。(省农委、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18.在全面建成45个标准化奶牛场的基础上,省政府今年再投入13亿元,引导社会资金47亿元,新建100个存栏1200头规模的标准化奶牛场。实施肉牛保母扩群工程,加快生猪原种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省畜牧兽医局负责)
  19.加快中储粮中央投资5亿元21亿斤仓储设施建设,完成农垦中央投资1亿元7亿斤仓储设施建设;用好中央与省级各投入的3亿元资金,引入社会资金,共同建设53亿斤容量的地方粮食仓储设施。(省粮食局、发改委负责)
  20.用好中央和省投资20亿元,继续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省财政厅、农委负责)
  四、通过引入要素、激活存量、科技成果转化、依托资源形成新的工业增量
  21.进一步梳理分析“十大重点产业”总量、增长趋势、结构、市场潜力、投资机会、合作项目和空间布局,不断完善、及时发布各产业投资发展潜力报告。对30条重点产业链明确缺乏资金、生产能力或技术的环节,定期公布《全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链目录》和全省闲置工业存量资源信息。梳理并公布企业主要产品目录,鼓励企业间各生产环节、购销环节本地配套。(省工信委、发改委、国资委负责)
  22.对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在煤电油气运保障等方面优先支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重点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占工业经济总量比重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困难企业,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省工信委、财政厅、相关中省直部门负责)
  2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财政按企业实缴税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金上限为400万元,50%用于奖励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团队。(省工信委、财政厅、统计局负责)
  24.加强与驻省央企总部对接合作,争取订单、排产、产品外调、地方产品配套、新上项目等方面支持。落实省政府与中石油战略合作协议,力争大庆油田增加值增速正增长。扩大本省原油就地加工及俄油、俄气落地加工量,发展石化精深加工。落实与中石化、中海油、中铝、中铁、中国兵装、中船重工、中煤等企业签约合作项目,搭建联合审批立项、要素保障等服务绿色通道。加快建设新材料、新能源、卫星应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哈电集团、703所、哈工大、哈工程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型燃气轮机专项,支持中小型燃气轮机项目园区建设。(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25.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工程、民生改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及时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企业配套对接。增加政府采购份额,用于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将中小微企业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购买社会服务时予以倾斜。(省工信委、财政厅、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26.各市地在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计划》前提下,每净增1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同比超过15%且增量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市地政府,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核定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
  27.对年内投产的省重点工业产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
  28.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负责)
  29.鼓励企业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对贡献突出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省工信委、财政厅负责)
  30.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省、市政府给予奖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转让实施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70%,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省科技厅、工信委负责)
  31.推进龙煤集团深化改革,完善各分(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分(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市政府采取减负担、化债务等措施,支持龙煤集团解决实际困难。省政府多渠道安排30亿元缓解龙煤集团流动资金困难。7月底前,将“三供一业”和42所医院全部移交所在地政府,医院享受公立医院政策。优先给后续资源不足的煤矿企业配置资源。(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龙煤集团、相关市政府负责)
  32.支持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四煤城转型发展。省级融资平台为四煤城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省政府对四煤城区级财政出现的欠发工资等困难提供5亿元财力保障支持。省财政安排1亿元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治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四煤城谋划接续替代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引进人才。(省财政厅、国资委、科技厅、人社厅、龙煤集团、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政府负责)
  33.全面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商业性采伐,用好每年23.5亿元中央补贴,在重点弥补人员经费缺口的同时,支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省森工总局通过企业重组整合“黑森”林下产品品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引导林区闲置采伐能力转移,鼓励企业利用进口木材发展深加工产业。(省森工总局、林业厅、财政厅、伊春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负责)
  34.全面落实中央对我省玉米精深加工企业定向补贴销售政策,对玉米精深加工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按每加工1吨玉米给予100元财政补贴。(省财政厅、工信委、粮食局负责)
  35.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达到国家年新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按国家政策奖励。(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
  五、推动第三产业持续发展
  36.加快文化、旅游、时尚产业发展结合。促进不同需求游客的线路、景区等不同层级旅游产品组合,推动冰雪游、生态游、观光游和边境游结合。对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增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省旅游局、文化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7.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经国家有关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70万元。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获得国家政府奖或国际大奖的原创文化产品,获得出版部门版号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连续两届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依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省文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8.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建立专项补贴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2014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2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7张。扩大健康及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注重健康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与社会保险政策合理衔接,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运营补贴标准每月每床提高到100元。(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市县政府负责)
  39.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开放政府公共资源,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数据中心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1%给予补助;信息应用系统和增值业务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今年省财政安排专项支出6000万元,支持信息产业建设。迅速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旅游景点、车站和展馆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新建1.5万个通信基站。通信基站环评审批两次改为一次,由省级下放到市地环保部门,审批时间缩减2/3.(省通信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中国移动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黑龙江分公司、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40.鼓励主产区、交通运输节点城市以及大城市周边地区,建设特色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省财政预算今明两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重点用于新建、扩建、升级改造专业批发市场资金补助。(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六、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
  41.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经税务部门出具证明、银行审核,企业最多可按出口退税款90%贷款。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给予奖励。(省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42.引导企业引进、承接境外或省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对投保进口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3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每年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43.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大型展会活动。以间接或直接形式,给予支持和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44.支持对外经贸企业发展。对在我省新注册并年度内实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和5000万美元以上贸易额的经贸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45.鼓励对俄开展资源开发合作和工业产业链合作,对进口木材、铁矿砂、煤炭、钾肥等资源性产品给予补贴;对在俄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项下产品回运,争取配额支持。支持地产品对俄出口,对业绩优良企业给予奖励。(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46.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两个月内完成电子口岸建设,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关信息互联互通。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性放行”.(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财政厅、相关市县政府负责)
  47.引导国内大企业和专业电商企业开展对俄跨境物流业务,对新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贸易额给予支持和奖励。(省商务厅、财政厅、邮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48.扩大“三农”领域和小微企业信贷规模,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年内支农再贷款限额达到200亿元,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达到10亿元以上,累计发放再贴现140亿元。(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49.巩固与国有银行合作,大力发展与股份制银行和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合作。组织企业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产业链授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设立工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支持企业流动贷款到期倒贷,使用期限不超过1个月,单户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努力做到不抽贷、不限贷。(省工信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发改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50.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我省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省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对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省财政按发债额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省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51.设立2亿元省级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其中省财政1亿元,市(地)、县(市)配套1亿元,依托资信等级高且具有承销资质的投融资机构牵头,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省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52.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省财政将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调增至1亿元,发展信用贷款;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对代偿比例低、担保余额大,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担保余额大的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开展再担保业务。(省财政厅、金融办、工信委负责)
  八、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53.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190项,下放127项,重点对省政府公布的363项保留项目清单中,存在两次以上审批的140个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7月底前清理完毕。(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54.对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中与国务院对应的21项非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清理步骤统一推进;与国务院没有对应的28项非行政许可,7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55.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项目申请至开工审批时间力争减少100个工作日以上。对于已经获得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开工前要进行联合审批,促进项目开工。对于需要集中审批的事项,受理后五日内办结。(省发改委负责)
  56.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政府投资类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类项目可研核准时,除需提供土地、环评、规划等前置要件外,其余全部变更为后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后办理。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按现行规定必须前置的审批,由同级政府指定一位领导负责,采取定期联合审批方式办理。(省发改委、市县政府负责)
  57.推进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程序便利,收费合理。对于建设项目需要电增容和用电审批的,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收费标准,限定时间审批。(哈尔滨海关、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电力公司、企业投诉中心负责)
  58.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65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保留10项,55项由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取消企业年检年审58项、非企业年检年审39项。(省工商局负责)
  59.对中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评估贷款融资,并经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书的,登记部门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评估机构再次评估确认。(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负责)
  60.建设用地向重大项目重点倾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投资10亿元以上、牵动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取得土地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且无特殊原因的项目用地予以收回,用于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61.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7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负责)
  62.核准类项目在可研核准前的各种前置要件只许评估一次。对审批类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后,资金拨付前不再进行重复评估;政府补助投资类项目补助投资额度一经政府确定,在项目拨款前不再进行评估。(省发改委负责)
  63.加快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快速履行程序,完成前期工作,达到资金拨付条件,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在8月末前安排完计划并拨付到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在收到后15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用于急需项目。(省财政厅、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64.严格禁止地方和部门以任何方式征收企业“探头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2%降至20%.全省停止征收防洪保安费,降低哈尔滨机场路收费标准,2015年全面取消哈尔滨市二环路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省地税局、国税局、监察厅、人社厅、财政厅、减负办、物价监管局、审计厅、企业投诉中心负责)
  65.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破坏市场环境、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我省企业合法权益在省外(境外)遭受侵害,省内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积极协调境内外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维权。(省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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