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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4]89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20
实施时间: 2014-7-2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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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我市农村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浙民福[20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统一标准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民政牵头、村社主体、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基本格局,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银龄互助”和志愿帮扶“三位一体”为主要服务形式,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互助服务点为载体,以“智慧养老”为提升手段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依托老年协会,建成政府购买服务、“银龄互助”和志愿帮扶“三位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探索建设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不能覆盖的自然村因地制宜地建设互助服务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达到6%;初步建成“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紧急救助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到2017年,实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全覆盖。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范围不能覆盖、老年人口20人以上的自然村,要建立互助服务点,建成农村20分钟步行养老服务圈。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服务机制,大力推行“三位一体”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各地要规范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评估、审批和监督等流程,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标准,建立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运行机制,着力保证农村低收入、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政府购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实施统一评估,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在人口集中的村(社区)推广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中介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养老服务。
  2.完善村(社区)老年协会,推进“银龄互助”服务。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发挥商会及基层慈善组织的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强老年协会组织建设,整合资源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各村(社区)老年协会可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会长由村(社区)干部或村(社区)里德高望重、热心于老龄工作的老年人担任。老年协会按照“性格相近、爱好相似、住址相邻”的原则,积极组织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健康老人与病弱困难老人就近、就亲、就便帮扶结对,建立相对固定的结对互助关系,制作成员联系卡,开展互助守望、生活照料、精神关爱、维权调解等“银龄互助”活动。积极探索“时间银行”等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对互助养老服务时间进行累计,并根据累计服务时间给予志愿者生活照料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构建志愿帮扶服务网络,深化志愿帮扶服务。倡导、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村(社区)老年协会提供经济支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借助团、妇、民兵等组织力量,建立由村(社区)党员干部、热心村民及社会人员组成的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帮扶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支持餐饮服务、家政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农村20分钟步行养老服务圈。
  1.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按照“新建一批,提升一批,转型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新建一批即在原来的空白点上新建一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一批即对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等场所进行改、扩建,提升为老服务功能,升级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转型一批即对当前空置率较高的农村敬老院进行整合,鼓励跨乡镇重组整合为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腾出的敬老院应进行提升改造,实施公建民营或转制,面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为居住在本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理发、娱乐、学习、保健康复等服务。
  2.探索推进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等集中式居家养老设施建设。按照“集体建院、集中居住、互助服务”的思路,在部分有需求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统筹整合各类扶农资金对废弃的医院、学校、办公场所等进行改造装修,或在有土地资源的地区新建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等集中式居家养老设施。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鼓励建设相对简易、投入较少的农村幸福院;对经济较好的拆迁村,可按照“集体建设、无偿居住、旧宅收回、配套服务”的模式建设老年公寓。鼓励村民在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或引入家政服务模式,逐步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同时,发动社会各界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建设,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文体娱乐等活动。
  3.因地制宜地建设农村互助服务点。在尚不具备条件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的自然村,可结合实际,选择村里闲置或废弃的房子,进行简单改造、装修,建成农村互助服务点,作为老年人日间休息、聊天、娱乐的场所;或选择热心公益的农民的住所作为互助服务点,将周边老人聚集起来,开展基本照料等服务,以解决偏远地区老年人生活照料、心理慰藉等问题。农村互助服务点可采取村民自主申报的形式,经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认可后,每月给予一定的用电、用水、用气补助;各区、县(市)政府应对农村互助服务点给予相应补助。
  (三)实施“智慧养老”工程,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智慧养老”是指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中心,整合村(社区)社会化服务资源,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及时高效地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搭建或借助“96345”等平台资源建立“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将呼叫系统与信息平台系统相连接,为农村老人特别是70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提供便捷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紧急救助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呼叫终端服务功能,对呼叫终端安装数量、服务情况等进行实时监督,确保“智慧养老”平台高效、规范运行。
  四、经费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对农村养老设施的筹建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全市每年选出500个运营状况良好的老年协会,给予10000元/个的运营经费补助,所需费用在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开支。各区、县(市)财政可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并参照扩大本级补助面。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捐赠,引导商会等以冠名等形式资助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鼓励村集体以出租、出让土地所得给予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定的经费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保障。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社会发展,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实施,并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有序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要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有效整合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农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建设,积极合理地利用闲置的会堂、祠堂、学校等进行功能改造,合力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改为他用,目前闲置的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通过提升改造继续承担农村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夯实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将各地妇联组织的妇女培训、农业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与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培训相结合,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护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要通过广播、数字电视等媒体,加强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爱心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对农村老人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的教育引导;大力弘扬孝文化,增强“子女是赡养老人的法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各种因地制宜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内容及管理方式,将有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适合量化考核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范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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