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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债券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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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发行人、会员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为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以下统称“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被本所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由本所为该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申请材料包括: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上市推荐人对发行人及其暂停上市债券的说明;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申请本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意见(如有);
  (四)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后七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对于发行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的,本所不提供转让服务。
  本所同意提供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转让服务协议,并在本所开始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前一个交易日刊登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的种类、名称、证券代码以及提供转让服务的起始日;
  (二)转让的具体方式;
  (三)转让期间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不予办理转让服务的,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三、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经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四、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符合前条规定的条件。
  五、暂停上市债券以净价方式进行协议转让,采用成交申报方式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成交信息披露内容及方式,参照本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六、暂停上市债券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对该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自动终止。
  七、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一)发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回售款等违约情况;
  (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会员和发行人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九、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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