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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5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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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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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mecharmed   2014年7月22日
就是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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