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4]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6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10/12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7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4/22
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5/1
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6/11
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1
关于解除蒙古国部分地区小反刍兽疫风险警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3/27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12/28
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12/1
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9/1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5号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