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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14]77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5-14
实施时间: 2014-5-14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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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业务报备工作制度,推动资产评估机构拓展市场和创新业务,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新业务报备的主体是指中评协及各地方协会团体会员,不是以资产评估行业团体会员名义承接的业务不属于报备范围。
  此次报备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开展的新业务。
  二、报备材料
  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的相关要求填写,其中,价值类型参见《资产评估行业市场开拓路线指引(2013)》(中评协[2013]219号)分类标准。
  三、报备要求
  各报备机构对报备材料中涉及的评估机构、委托方、被评估方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以保证最终新业务评比认定的客观性。同时报送的评估报告、评估说明或其他专业报告应提供电子版。
  各报备项目填报项目负责人1人,其他参与该项目并发挥重要专业作用的,可以增加1人。
  报备的新业务应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并遵循行业准则或通用规范,确保项目质量。上期报备过的新业务项目不得重复报备。
  四、报备时间
  各单位应于2014年7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送中评协。
  五、其它事项
  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新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12]170号)执行。
  联系人:孙建波
  联系电话:010-88191705 13366021646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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