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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3
实施时间: 2014-4-1
失效时间: 2019-3-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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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强化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第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 纳税人应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登记手续,并与地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网络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七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九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于开具发票当月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并向地税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第十一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期间不能使用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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