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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4]27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4-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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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2013年—2017年)
  为积极有效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精神,化解我区钢铁、水泥、电解铝和焦炭、铁合金、电石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产能过剩行业的基本情况
  我区产能过剩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2013年,产能利用率钢铁为50%、水泥为61%、电解铝为97%、焦炭为61%、铁合金为73%、电石为53%,除电解铝外整体处于较低水平。而且,这些产能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目前包括在建项目,水泥产能为3145万吨,电解铝为218万吨,焦炭为1360万吨,铁合金为350万吨,电石为760万吨,钢铁为600万吨。
  产能严重过剩,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加剧市场恶性竞争,加大行业亏损和节能减排压力,危及产业健康发展,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产能严重过剩,已成为工业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是产业升级和行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必须痛下决心、下大力气,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优化产业布局;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实现产业发展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
  坚持分类指导与有保有压相结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对焦炭、铁合金、电石行业,鼓励通过升级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引导落后企业有序退出;鼓励延伸产业链或上下游产业联合,提升产业竞争力。
  坚持市场引导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产业、环境保护、土地和金融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各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基本建立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到2017年,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行业产能分别控制在540万吨、2860万吨、197万吨、1300万吨、300万吨、642万吨以内,产业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将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过剩产能列入负面清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限制其扩张产能。今后,自治区和各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铁合金、电石等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能评、安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或在产能达到控制目标后需改造升级的项目,按照“总量控制,扶优汰劣、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依据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和备案,不允许超越权限办理。
  (二)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对2013年年底前批准建设的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于2014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并抄报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于2014年5月底前,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由自治区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获得认可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2014年4月1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能耗控制指标、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境保护标准等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2005年以来建成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违规建成项目提出整顿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于2014年5月底前,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向社会公示。2005年以来建成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违规项目,对指标较先进、条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备案要求的,由自治区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充分利用国家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等政策,建立健全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产能过剩行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等标准,提高产能过剩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退出力度。2017年年底前,淘汰160千伏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产能21万吨、日产1500吨以下旋窑水泥生产线产能285万吨、125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炉产能50万吨、16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产能118万吨、4.3米高度以下焦炉产能60万吨。
  (五)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通过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实施强强联合、兼并改造困难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产能合理布局,集约化发展。鼓励国内大型钢铁企业与宁夏钢铁企业、钢铁企业与独立焦化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重组,重点发展特种钢铁、高强钢筋和钢丝绳制品等高端产品。鼓励水泥企业在做强做大主业的基础上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优化物流配送,整合发展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鼓励区内电解铝、铝材加工企业与煤电企业联合重组,发展煤、电、铝、材一体化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煤电铝材深加工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铁合金企业与金属镁、钢铁冶炼加工企业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发展煤电铁合金及制品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区内企业对电石行业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势扩张,培育一批电石龙头企业,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加快延伸产业链。把产能过剩行业尤其是高载能产业作为产业链延伸工程的重中之重,增强产业自身化解产能过剩能力。铝镁产业链:逐步形成“铝—铝合金—铝板带箔—铝型材—零部件”、“矿石—硅铁—金属镁—镁合金—镁合金压铸—镁合金板带材—零部件”产业链。电石乙炔产业链:鼓励通过循环经济方式发展“煤—热电(焦炭)—电石—化工(PVC)—建材”产业链。焦化产业链:形成焦化一体化产业链。到2017年,电解铝深加工率达到60%,金属镁深加工率达到30%,镁及镁合金产量达到18万吨,镁合金压铸件产能达到100万套,挤压型材产能达到2万吨;电石深加工率达到100%,PVC产能由现在的47.5万吨发展到100万吨,PVA产能由现在的13万吨发展到50万吨;焦炉尾气和焦油的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七)改造提升传统工艺。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400Mpa级以上高强抗震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再使用IIPB235、HRB335热轧钢筋;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2015年年底前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生产销售。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对工艺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合格、节能减排基本达标、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水泥企业,支持其通过技术创新与改造,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千伏安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大力推广电解铝新型阴极结构电解槽、低温高效电解,余热发电、低压无功率补偿等技术改造。支持现有25000千伏安以上铁合金矿热炉全部改造为密闭式、自动控制、余热回收利用、高电压输入方式生产。开展对电石炉自动进(捣)料、集散控制等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及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和成本,将16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电石炉,尾气全部回收利用,并发展电石深加工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指导。建立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和协调本《方案》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推进情况的督促和协调,指导各地级市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各地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在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细化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定目标、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限,确保本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行业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落实国家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焦化、电解铝、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把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及时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自治区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电石、焦炭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禁止落后产能水泥、钢材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使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各行业协会要发挥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三)建立项目信息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近期,要结合自治区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水泥、电解铝、焦化、铁合金、电石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要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四)完善体制机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限制过剩产能规模的需要,参照国家确定的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制定我区产能过剩行业落后产能标准和期限要求。自治区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电力公司要按照落后产能淘汰期限要求,制定差别电价,不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现行电价;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企业或设备,加收电价。各地级市要建立化解产能过剩行业台账,对每户企业,依据其设备装置能力和工艺技术水平,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加大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行政问责;自治区监察厅要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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