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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会[2008]73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10
实施时间: 2009-4-10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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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部门,驻吉中直单位:
  现将《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会计人才 培养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会计人才培养,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会计法》和《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才,是指《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总体目标拟实施的5151工程中,具有综合分析能力、管理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符合市场要求,有预测与分析、经营决策与战略眼光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职业道德好、综合素质优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具有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 吉林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培养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会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开展会计人才培训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以及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第四条 会计人才培养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培养,分口实施”的原则。会计人才培养以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为基础,以高级会计人才培养为重点。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 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中级会计人才培养由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分别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组织实施。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当地拔尖会计人才的培养。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会计领军人才、执业资格考试及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等,为会计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五条 会计人才培养,主要采取自学、集中培训、跟踪培养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会计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硕士、博士和高级会计师等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章 人才选拔
  第六条 会计人才的选拔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中级会计人才以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为选拔对象。
  高级会计人才以取得高级会计师(及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会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和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已取得国家合格成绩尚不符合申报高级会计师条件的会计人员为选拔对象。
  全省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拔尖人才及各市州拔尖会计人才的选拔另行规定。
  第三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会计人才的培养,要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导,以大专院校、学会协会、社会力量办学为依托,以远程教育、网络教育为补充。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会计人才培养基地,承担会计人才的培养工作。
  财政部门加强对各培训基地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实行奖励和淘汰制度,建立培训评估长效机制。
  第九条 组建会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大中专院校、党校、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选拔各学科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组成会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对师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评价,实行奖励和淘汰机制,保证师资队伍质量。省财政厅对各地会计人才培养给予师资支持和对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人才培养实施方案,要科学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因材施教。培养会计人才要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采取分开培训的原则,按照高、中级会计职称、不同会计岗位、不同单位性质等特点,合理设计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养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专家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
  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还可以采取省内省外相结合、境外培训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会计人才的培养要与各类会计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相结合。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每年考试通过一科以上的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会计人才培养档案信息库,对会计人才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单位、职务、业绩、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为社会选择会计人才和会计人才择业交流提供平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会计人才列入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之中,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会计人才培养,各地要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部分会计人才培养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会计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会计人才培养的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学习考察、奖励及资金补助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会计人才培养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会计人才的培养。
  第六章 人才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推荐会计人才。对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强、社会贡献大的会计人员,可以在以下方面给予特殊支持:推荐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选拔补充到会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推荐到吉林大学等高校攻读会计硕士并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对特别优秀的,向大专院校推荐担任客座教授,亦可作为省内会计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带动单位会计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5151工程培养目标,制定年度培养计划,以各地会计人员总量、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及执业资格类别人数为基数,参照近几年会计类考试各地及格人数,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落实培养任务(“2008?2017年吉林省会计人才培养计划”附后),各地对落实的培养任务做科学的年度分解,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备案。
  省财政厅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各地会计人才的培养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经费安排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对各方面工作都能顺利完成且成效显著的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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