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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2]6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2-30
实施时间: 2012-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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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全面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范围,大力拓展民间投资的发展途径,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对于强化市场配置资源、促进投资合理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繁荣城乡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加快推进“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实现“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和范围
  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全面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范围,对国家已明确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面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水运、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园区、铁路干支线及站场设施等项目,规范引导民间资本从事各类交通运输业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民间资本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灌区内的沟渠及配套设施、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道整治、小流域治理、水资源综合治理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电力建设,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领域发挥更大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天然气、成品油等储运设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型电子材料、新型合金材料、新型化工材料和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等领域。有序开放重点勘查准入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除国家政策限制性开采的矿种外,矿业权对民间资本全面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建设。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和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建设和运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设施。全面落实《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11〕114号),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兴办医疗机构。放宽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准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环湖赛等体育赛事,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残疾人特殊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合理开发各类风景名胜、地质、森林、科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自然文化旅游资源。对于法律未明令禁止的旅游景区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建设与经营管理。以提升品质、完善设施为主要内容,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青海湖景区、贵德黄河休闲旅游度假带等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鼓励有实力的民间资本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围绕高原风光、草原生态、民族风情、探险体验、宗教探秘等主题,因地制宜开发建设具有青海藏区特色的高端旅游产品及相关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周边度假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支持民间资本开办家庭旅店等微小型旅游宾馆,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兴建旅行社、星级饭店及其他旅游设施。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放宽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消费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发展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以集约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农村保险市场。
  (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通过税收减免、资金补助、优先供地等优惠政策引导,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配送中心、无水港码头、总部基地、购物中心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业态,支持具有平抑物价等社会功能、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积极吸引国内商贸流通领域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或其营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货代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入驻。鼓励民营流通企业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对外贸易。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联合重组前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新重组公司经营范围。对参与重组的民营企业在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票据融资、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增强研发能力。综合运用政府资金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激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要素,增加技术储备。在重点民营企业布局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科研机构,按照程序申请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新产品,加快实现产品更新换代。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购买、转让、推广技术成果提供交易平台。
  二、完善落实民间投资的政策
  (九)财税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振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民营企业发展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和补助,项目贷款原则上给予三年贴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先付后贴”。省及州(市、地)、县财政积极利用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有发展潜力、带动性强、具有产业优势的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至2020年期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凡经发展改革、经委、环保等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提出减征或免征申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民间投资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间资本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金融政策。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开发贷款新产品,提高金融机构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比重,通过有效的奖补措施,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民间投资专营部门,为民营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积极搭建银企融资对接平台,组建青海民间投融资综合服务中心,建立民间投融资信息网络平台,研究出台民间投融资管理办法,引导民间投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出资组建的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扩大中小型民营企业信用再担保范围,为全省中小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广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排污权、林权、土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和农房抵押贷款等。完善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对开展支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10%给予财政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股东新增资本金数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积极开辟民营企业上市绿色服务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加强对高成长性民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凡在我省境内首发上市的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其融资额给予50—2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扣除发行费用后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在信贷总规模内单列信贷计划,确保中小型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建立政府对商业银行中小型民营企业贷款奖励机制,各级财政对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设立的金融服务网点给予建设补贴。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专项扶持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支持保险机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开展为民间投资提供风险保障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履约保险等业务。
  (十一)土地政策。各级国土部门要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民间投资参与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商贸流通等领域的合理用地需求。为吸引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50%执行,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加强土地调查和清理,科学规划省域内民间资本落户土地使用,增加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指标,做好对农牧民的补偿等工作。对使用盐碱地、沙地、裸地、内陆滩涂等国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统筹安排产业发展用地,产业项目选址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民间资本投资的新能源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民间投资兴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划拨国有土地方式供地;对兴办营利性福利机构的,采用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纳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交付。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在有效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告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民营经济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并支持“退城入园”,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市场交易、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价款。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备案管理等方面为民间投资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施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定点设立咨询和查阅点。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实消除民间投资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民间投资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类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完善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大厅工作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企业联络员、走访企业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凡进入“政府综合服务办公大厅”的部门,都应将其职责、许可的事项、承办责任人,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监督、投诉方式等全部对外公布;办理许可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将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纳入省监察厅所设的“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予以查处。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改革和完善政府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收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对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性收费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民间资本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管理
  (十三)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建立“青海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重点研究、协调和解决行业准入障碍、融资困难、相关资质认定、标准化认证及政策解释和落实等问题,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服务,及时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加强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建立健全民间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开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安排及国内外行业动态等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生产经营状况、增长速度、结构变化、投资能力等情况,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与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科技创新等社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地区商会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
  (十四)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认真做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和建设工作,努力做到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确保民间投资的持续发展。在基础设施、城镇化、民生、社会事业和生态建设等投资领域,建立完善由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共享的项目储备库,并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形成筛选、论证、储备、推介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项目的导向性,围绕特色产业、社会事业、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等重点建设领域,每年推出100个左右的民间投资项目,重点加以推进。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牧、人防等部门要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快速限时办理制度,并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民间投资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解释等服务。统筹安排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做好对已有企业发展和已落地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创新招商引资理念,提高招商引资意识,提升招商引资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组织协调,紧紧围绕“青洽会”以及省外经贸洽谈会等招商引资平台,以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为载体,围绕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范围,瞄准省外市场,广泛开展全方位、多领域招商引资。相关部门要实时掌握省内外行业龙头民营企业的投资战略和计划,并进行定向招商。各州(市、地)也要在省直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的上下游配套及新兴产业发展,每年筛选一批重点民间投资招商引资项目,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多渠道、多手段、多元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行为。依法依规引导民间投资主体严格履行投资建设程序,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健全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强化企业信用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形象,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民营企业在融资模式创新、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等方面的培训,促进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十七)加强民间投资宣传报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国家鼓励和引导发展民间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民间投资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报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及企业家先进事迹,帮助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加大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力度,为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与协调,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函〔2010〕240号),认真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和操作需要,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实实在在推出一批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项目,及时跟踪实施情况及效果,扎实推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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