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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3-28
实施时间: 2014-3-28
失效时间: 2015-1-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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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退市整理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确保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平稳运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就退市整理期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公告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三、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四、本所对退市整理股票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单一账户(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退市整理股票超过50万股,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价格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五、对存在前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的涨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七、证券公司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八、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事宜,适用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1-30
实施时间:2015-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4-12
实施时间: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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