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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黔府发[2009]3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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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政策,省制定意见,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区制定具体办法。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首先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县、平坝县、兴仁县、金沙县、福泉市、凯里市、铜仁市、钟山区等11个县(市、区)试点,以后逐步扩大,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集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省依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地方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市(州、地)和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确定的标准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即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广,适时提高管理层次。
  新农保试点之初,试点县(市、区)应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服务
  加强新农保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要落实必要的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信息系统建设
  新农保信息系统由省、地共同建设。应用软件由省组织各地在国家统一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本地化开发,安装部署在省数据中心,通过全省已经建立的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直接支持各地新农保业务管理的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并保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建设规划,尽早组织实施,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有缴费余额建立个人账户,按新农保计发办法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省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省人民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搞好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调度,协调解决问题,开展总结评估。各地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要与公安、计生部门协调配合,实现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要与组织、发展改革、农委、民政、国土资源、残联、计生等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协调配合,搞好新农保宣传工作;要与编制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新农保的工作力量。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试点具体办法和发放安排
  试点县(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州、地)政府(行署)审核,市(州、地)政府(行署)上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2010年2月14日前实现养老金部分发放。先行试点的贵阳市可由市统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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