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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2013]9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3
实施时间: 2013-1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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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的通知》(武政〔2013〕5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财力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将现行的财政资金无偿拨款扶持方式改为有偿投资使用方式,实行“拨改投”,为此,特设立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一、总则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二)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实现政府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三)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二、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募集方式及规模
  (一)资金来源
  1.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
  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内每年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市级财政返还资金;
  4.武汉化工区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13个区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5.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
  6.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二)募集方式
  引导基金采取开放式逐年募集。现阶段按照“统筹分用”的原则,将上述财政资金统筹归集成综合性引导基金,并按照“1+N”管理模式分设若干专业性引导基金,“1”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预算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选聘专业机构按照基金运作模式管理;“N”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及13个区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预算资金,由各自分别负责选聘专业机构按照基金运作模式管理。
  (三)基金规模
  2013—2016年全市引导基金规模为102亿元,其中: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20亿元、市发展改革委2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亿元、市科技局5.5亿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6亿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7.5亿元,武汉化工区及13个区共同筹集29亿元(其中武汉化工区3亿元,每个区2亿元),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配比20亿元。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方式及运作
  (一)投资领域
  主要包括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优势产业领域。
  (二)投资方式
  1.阶段参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子基金。引导基金用于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不得低于其总规模的60%。子基金根据投资于不同产业发展阶段和性质,可设为天使基金或者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子基金应当主要投资于本市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其中天使基金或者种子基金80%以上的规模应当投资于本市内项目,其他类子基金60%以上的规模应当投资于本市内项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后主要通过到期结算、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从天使基金或者种子基金退出时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在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以同等条件共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在本市内注册的早中期创业企业,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其总规模的20%。社会资本在选定项目并实质投资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3.风险补偿。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对投资于本市内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资本,按照社会资本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给予风险补偿,用于弥补投资损失。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各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社会资本在完成投资并形成损失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风险补偿。
  各专业引导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应当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市区联动、区区联动,共同投资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
  (一)建立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及13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制定《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
  各专业性引导基金分别设立理事会(或者管委会,下同),理事会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理事会设立评审委员会,确定引导基金委托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针对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子基金,制定不同风险容忍度和考核办法。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熟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子基金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2.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3.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4.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5.与申报单位无利益关系。
  (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属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为各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承担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并通过公开方式选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
  2.其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4.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有与引导基金配比出资设立子基金的资金实力;
  5.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6.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四)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
  引导基金理事会须委托1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建立专户管理。受托银行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监管情况报告。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各引导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引导基金主管单位自行研究制定。
  五、引导基金的监管
  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对各专业性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年初,各单位负责管理的引导基金先由各单位按照引导基金有关规定提出年度资金筹集及投资计划建议,经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年中,对各专业性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专业性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基金回报率、经典个案数量和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
  市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市审计局依法对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进行考核与监督;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送自身的财务报告和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六、后续工作安排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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